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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装修污染案例——赢了官司,输了健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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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一个人的精彩 周四 四月 21, 2016 10:51 am

6.国内首例新车内环境污染案
2003年3月29日,国内首例车内环境污染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消费者获胜诉,这是国内首例汽车消费者状告汽车经销商胜诉的民事案件。
  原告卢先生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经过改装的进口汽车,价款为69万元,卢先生购车后先后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后来,卢先生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卢先生和司机都发生头顶小片脱发的症状。同年8月份,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对方协商无效后,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到朝阳区法院,要求对方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3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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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南京装修污染母子同患血液性疾病案
  2011年7月10日,南京玄武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首例装修污染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京华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下称华彩公司)赔偿原告栗明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50065元,同时支付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2001年10月,时年38岁的南京市民栗明对位于峨嵋路12号403室的住房进行装修,经人介绍结识南京华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下称华彩公司)总经理蒋某。11月初,蒋某带着彭某前来看房,并与栗明谈妥有关装修事宜,2002年1月上旬装修结束,栗明为此付了24900元的装修费。
  没几天,栗明一家喜气洋洋地住进了新居。不料2002年4月份时,栗明出现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不久他的母亲也出现类似症状,后两人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同年8月,新房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甲醛超标21倍,氨超标12.6倍,TVOC超标3.3倍。3个月后,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栗明送样的两块细木工板检测,结果为甲醛释放量实测数据为13.9,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
  据此,栗明认为华彩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未履行职责,使用劣质材料为他装修,造成其住房内充斥大量有害气体而直接导致他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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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首例由室内甲醛超标引发的房屋租赁案
因为租赁房屋甲醛超标,房客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租金和保证金。2003年5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东返还房客租金4813.48元及保证金7477元。2002年6月份,上海市民石某以每月3800元的价格租下上海中远两湾城的一套房屋。6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同。之后,石某付给房东了两个月的租金及7600元保证金。
  入住后,感到房间气味刺激,7月1日,石某请室内环境检测单位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结果显示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两天后,石向房东正式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归还租金和保证金。但是房东不答应,为了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无奈之下,石某于8月14日搬出该房,并在9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房东返还房客石某已交保证金7477元,房东未能保证房屋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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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东新居装修污染导致孕妇流产赔偿案
2003年初,广东省佛山市谭某夫妇委托当地某装修公司对其住房进行包工包料装修,后搬进新装修的新房居住,3个多月后苏某突然流产。经室内检测机构测定,新房客厅卧室空气中甲醛浓度均超标,其中主卧室超过国家标准4倍多。双方经多次协商,谭某夫妇认为胎儿流产系装修污染造成,今年6月将佛山某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已付的装修费、拆除施工费、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6000多元。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调查,最后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装修商对原告室内装修材料予以拆除,一次性返回原告装修费用1.9万元,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8791元,并支付原告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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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京现代城“氨气污染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2004年2月日,受到社会关注的现代城业主状告开发商房屋氨气超标案终于有了结果。得到解决。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业主孙某、张某各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1999年业主孙某、张某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现代城公寓2号楼房屋,并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当年年底入住后,两位业主感觉房间内气味难闻,具有强烈刺激性。后经检测发现:室内空气中氨浓度高出国家参考标准。因此,两位业主以开发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进行修补,同时提供在此期间相同品质的周转房,并赔偿原告已发生的房租、检测费、体检费、医疗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可是,被告认为原告房屋内氨气的存在和产生,是由于国家对于建筑材料标准制定的滞后性所导致的,自己对此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购房屋内存在氨气,对人体有一定损害,确实不便于居住。应按照公平原则对原告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孙某、张某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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