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二进三” 陷两难,高新技术企业湖南德美遭重创
“退二进三” 陷两难,高新技术企业湖南德美遭重创
湖南益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由于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借“退二进三”之名,在无任何政策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逼迫企业退出高新区,又不依法依规给退出企业合理合法的补偿,导致企业陷入进退两难境地,重大科研项目无法实施,生产无法进行,工人再次失业,企业停工停产,损失惨重,面临生存危机。
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长期致力于动物营养和动物保健的研究。十多年来,该公司在其董事长田大跃的带领下,大胆创新,利用现代生物加工提炼技术,开发出了一系列“绿色、安全、高效、无药物残留”的新型动物药品和预混料,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该公司最新科研成果“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系国内首创,专家鉴定认为,该项科研成果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是我国畜禽类肉食安全技术领域重大技术创新.
为使该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造福社会,2008年4月,公司年产3000吨“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项目,上报益阳市发改委,同年11月批复立项,据此,公司积极开展了项目筹建、设计、融资等组织实施工作,同时积极申请国家相关计划项目,寻求支持,已通过国家863计划重大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资质审核。已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然而,正当项目顺利进行时,因公司所在地规划为商业区,高新区要求“退二进三”(时至今日未见益阳市政府出台相关退二进三的政策及文件),公司必须搬迁。自此公司陷入进退两难境地。 进,公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合法的开发。公司计划将本属于商业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商业开发来筹集资金弥补科技项目开发及搬迁资金的不足,一举两得,高新区领导却不同意。退,公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合法的补偿,搬迁生产无能力进行,项目更谈不上实施,引进的投资开发商也因此而望而却步,失望而归。为此,公司多次向开发区领导汇报,请求依据相关政策与法规尽快解决企业“退二进三”的问题,但时至今日,长达近四年之久,仍未从根本解决,使企业蒙受了极大的损失,更令企业气愤的是,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高新区强撤企业围墙,逼其退出。严重的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据该企业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介绍,在对待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二进三“问题上,益阳高新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具体事实是:
一。在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前提下,以行政手段单方面要求企业退出,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条件下强拆企业围墙。
2010年3月,根据市发改委的批复,公司将正在实施的“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项目上报高新区,请求按市发改委的批复扩大生产规模 ,就在公司苦苦等待批复四个月后的2010年 7月28日 德美公司接到高新区管委会文字批示,公司所在地已规划为商业区,工业项目退出,为此,公司及时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请示具体的退出事宜,高新区于2011年11 月 7日,2011年12月21日连续2个红头文件作出批复,批复只要求企业退出,而没有任何有关退出的相关政策及法规依据以及补偿办法。到目前为止,益阳市政府仍未有相关“退二进三”的文件及政策,高新区要求企业退出是征收,还是收购至今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政策法律关系模糊,导致企业进退两难,一拖四年之久,使企业蒙受了极大的损失,2013年 4月3日在经过无数次协商,企业拖不起的前提下,无奈和高新区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了退出协议。而在退出协议尚未履行的情况下,高新区却于2013年 8月在企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企业围墙实施强拆,至今未修缮,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新的损失和存在极不安全隐患。
二.双方签定的退出协议高新区采取变相的手段拒不履行
2013年4月,双方签定退出协议,依据国务院590号令,依法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依法进行评估,10月31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其结论为3900.67万元,并送达双方,依据委托评估协议已支付评估费用完毕。依据双方退出协议第一条退出补偿事宜,如甲乙双方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未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复核的视为认可,第二条退出补偿款支付方式,在出具评估报告后,甲乙双方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协商确认,协商不成,则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在双方协商确认结果或依法确认结果后1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退出补偿款的80%,剩余退出补偿款的20%,在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全部退出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
相关法律专家分析指出,此条款有两层意思,第一,双方对评估结果可以协商确认,第二,如协商不成则按有关法律程序确认。高新区认为,依法确认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这完全是偷换概念,依《退出协议》,双方约定按国务院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而该条例明确规定评估事务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法律程序的确认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双方都是按此法定程序进行的。高新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复核评估,复核维持评估结论后,双方均未申请专家鉴定,至此评估的法律程序全部走完,评估公司的复核结果即为有关法律程序确认的结果,故评估结论生效,高新区应按该结论支付补偿款。
评估结论生效后,高新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或双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一直拒绝履行。今年1月29日,在市委主要领导过问和公司强烈要求下,高新区才勉强同意先行支付近50%的款项,但同时提出苛刻的前置条件,将余款2000万元作为争议标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判,按最终裁判结果付清余款,并将企业全部房地产先过户给高新区名下。当时企业承受着围墙被强拆,安全生产隐患巨大,生产无法进行,企业职工讨要工资,罢工闹事,不明真相的债权人纷纷上门逼债等重重压力不堪重负,万般无奈只得签下“马关条约”即《补充协议》。
三、高新区滥用诉权 法院违规受理
高新区与赫山区法院将,本应由行政法规(即征补条例)调整的征收事务变成了高新区以合同纠纷起诉德美公司的民商事案件,赫山区法院无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发[2008]10号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违规受理高新区诉讼德美公司民商案件,纵容高新区滥用诉权,一场无期的恶意诉讼将德美公司逼进死角,踏上不归路。势必造成国家和企业巨大的损失。
据介绍,该公司因本次“退二进三”工程已于2010年开始启动,已经有四年多时间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公司是科技型企业,主打产品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而专利产品都有经济使用寿命年限的,在公司的专利技术产品即将进入高收益年限时,赶上这次政府实施的“退二进三”工程,对该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首先停产以来完全没了收益,经济损失惨重;二来,对公司专利主打产品及企业未来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间接损失巨大。因为专利技术产品技术更新速度较快,在经济寿命年限和专利保护期内如果不上规模进行生产,就会有新的替代型产品出现而影响到公司专利产品未来的市场,即时拿到补偿重新建厂,因生物制药行业的特殊要求,生产车间、相关流程都需要严格的机构认证和程序验收,这一过程至少需耗时2年多,而且原有的客户、销售网络都因停产而流失,可以说本项目从研发中试到准备上规模,辛辛苦苦一路走来,正要大力发展,眼前一片光明的时侯,碰上这次政府 “退二进三” 的战略 部署,多年来的努力毁于这次“退二进三”。
由于益阳高新区的行为,直接导致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展开,停工停产,工人失业,企业蒙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更何况征收评估结论是采取“重置成本评估法”而不是依《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市场法评估”。企业为了支持益阳市政府“退二进三”忍气吞声被迫接受评估方案,没想到益阳市高新区用行政手段不依法进行鉴定,反而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使企业不知何时是个头,不但严重挫伤了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而且严重地损坏了益阳国家高新区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的形象,将对益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安定。
为此,吁请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政策,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的迅速解决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二进三”的问题,为企业的科研生产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使企业走出困境,使“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这一高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投产产生效益,造福社会。
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长期致力于动物营养和动物保健的研究。十多年来,该公司在其董事长田大跃的带领下,大胆创新,利用现代生物加工提炼技术,开发出了一系列“绿色、安全、高效、无药物残留”的新型动物药品和预混料,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该公司最新科研成果“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系国内首创,专家鉴定认为,该项科研成果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是我国畜禽类肉食安全技术领域重大技术创新.
为使该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造福社会,2008年4月,公司年产3000吨“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项目,上报益阳市发改委,同年11月批复立项,据此,公司积极开展了项目筹建、设计、融资等组织实施工作,同时积极申请国家相关计划项目,寻求支持,已通过国家863计划重大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资质审核。已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然而,正当项目顺利进行时,因公司所在地规划为商业区,高新区要求“退二进三”(时至今日未见益阳市政府出台相关退二进三的政策及文件),公司必须搬迁。自此公司陷入进退两难境地。 进,公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合法的开发。公司计划将本属于商业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商业开发来筹集资金弥补科技项目开发及搬迁资金的不足,一举两得,高新区领导却不同意。退,公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合法的补偿,搬迁生产无能力进行,项目更谈不上实施,引进的投资开发商也因此而望而却步,失望而归。为此,公司多次向开发区领导汇报,请求依据相关政策与法规尽快解决企业“退二进三”的问题,但时至今日,长达近四年之久,仍未从根本解决,使企业蒙受了极大的损失,更令企业气愤的是,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高新区强撤企业围墙,逼其退出。严重的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据该企业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介绍,在对待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二进三“问题上,益阳高新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具体事实是:
一。在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前提下,以行政手段单方面要求企业退出,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条件下强拆企业围墙。
2010年3月,根据市发改委的批复,公司将正在实施的“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项目上报高新区,请求按市发改委的批复扩大生产规模 ,就在公司苦苦等待批复四个月后的2010年 7月28日 德美公司接到高新区管委会文字批示,公司所在地已规划为商业区,工业项目退出,为此,公司及时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请示具体的退出事宜,高新区于2011年11 月 7日,2011年12月21日连续2个红头文件作出批复,批复只要求企业退出,而没有任何有关退出的相关政策及法规依据以及补偿办法。到目前为止,益阳市政府仍未有相关“退二进三”的文件及政策,高新区要求企业退出是征收,还是收购至今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政策法律关系模糊,导致企业进退两难,一拖四年之久,使企业蒙受了极大的损失,2013年 4月3日在经过无数次协商,企业拖不起的前提下,无奈和高新区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了退出协议。而在退出协议尚未履行的情况下,高新区却于2013年 8月在企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企业围墙实施强拆,至今未修缮,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新的损失和存在极不安全隐患。
二.双方签定的退出协议高新区采取变相的手段拒不履行
2013年4月,双方签定退出协议,依据国务院590号令,依法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依法进行评估,10月31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其结论为3900.67万元,并送达双方,依据委托评估协议已支付评估费用完毕。依据双方退出协议第一条退出补偿事宜,如甲乙双方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未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复核的视为认可,第二条退出补偿款支付方式,在出具评估报告后,甲乙双方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协商确认,协商不成,则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在双方协商确认结果或依法确认结果后1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退出补偿款的80%,剩余退出补偿款的20%,在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全部退出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
相关法律专家分析指出,此条款有两层意思,第一,双方对评估结果可以协商确认,第二,如协商不成则按有关法律程序确认。高新区认为,依法确认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这完全是偷换概念,依《退出协议》,双方约定按国务院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而该条例明确规定评估事务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法律程序的确认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双方都是按此法定程序进行的。高新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复核评估,复核维持评估结论后,双方均未申请专家鉴定,至此评估的法律程序全部走完,评估公司的复核结果即为有关法律程序确认的结果,故评估结论生效,高新区应按该结论支付补偿款。
评估结论生效后,高新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或双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一直拒绝履行。今年1月29日,在市委主要领导过问和公司强烈要求下,高新区才勉强同意先行支付近50%的款项,但同时提出苛刻的前置条件,将余款2000万元作为争议标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判,按最终裁判结果付清余款,并将企业全部房地产先过户给高新区名下。当时企业承受着围墙被强拆,安全生产隐患巨大,生产无法进行,企业职工讨要工资,罢工闹事,不明真相的债权人纷纷上门逼债等重重压力不堪重负,万般无奈只得签下“马关条约”即《补充协议》。
三、高新区滥用诉权 法院违规受理
高新区与赫山区法院将,本应由行政法规(即征补条例)调整的征收事务变成了高新区以合同纠纷起诉德美公司的民商事案件,赫山区法院无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发[2008]10号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违规受理高新区诉讼德美公司民商案件,纵容高新区滥用诉权,一场无期的恶意诉讼将德美公司逼进死角,踏上不归路。势必造成国家和企业巨大的损失。
据介绍,该公司因本次“退二进三”工程已于2010年开始启动,已经有四年多时间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公司是科技型企业,主打产品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而专利产品都有经济使用寿命年限的,在公司的专利技术产品即将进入高收益年限时,赶上这次政府实施的“退二进三”工程,对该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首先停产以来完全没了收益,经济损失惨重;二来,对公司专利主打产品及企业未来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间接损失巨大。因为专利技术产品技术更新速度较快,在经济寿命年限和专利保护期内如果不上规模进行生产,就会有新的替代型产品出现而影响到公司专利产品未来的市场,即时拿到补偿重新建厂,因生物制药行业的特殊要求,生产车间、相关流程都需要严格的机构认证和程序验收,这一过程至少需耗时2年多,而且原有的客户、销售网络都因停产而流失,可以说本项目从研发中试到准备上规模,辛辛苦苦一路走来,正要大力发展,眼前一片光明的时侯,碰上这次政府 “退二进三” 的战略 部署,多年来的努力毁于这次“退二进三”。
由于益阳高新区的行为,直接导致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展开,停工停产,工人失业,企业蒙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更何况征收评估结论是采取“重置成本评估法”而不是依《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市场法评估”。企业为了支持益阳市政府“退二进三”忍气吞声被迫接受评估方案,没想到益阳市高新区用行政手段不依法进行鉴定,反而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使企业不知何时是个头,不但严重挫伤了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而且严重地损坏了益阳国家高新区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的形象,将对益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安定。
为此,吁请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政策,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的迅速解决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二进三”的问题,为企业的科研生产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使企业走出困境,使“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这一高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投产产生效益,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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