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官张继荣等人亵渎法律、违法办案的情况说明(转载)
山西法官张继荣等人亵渎法律、违法办案的情况说明(转载)
2008年,山西商人李永军以斗沟煤矿为诱饵、诈骗多人亿元巨款的行径败露,受害者王红玉、秦新成、王彬生及郭建波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李永军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2009年11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永军诈骗多人巨额投资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永军提起上诉,李的家属有意结识了位高权重的山西省高院人民法院领导、刑事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张继荣。随后,刑二厅于2011年9月作出将本案发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
2008年李永军案发时,公安机关即将李永军秘密转移到中国银行河南安阳安钢支行的河南省安阳市安剑经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的1600万元左右赃款冻结。但在2011年,被告李永军还被羁押的案件补侦期间,张继荣便指使属下、李案的主办法官、省高院刑二厅郭宁将公安冻结的这1600万赃款在没有通知李案受害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并允许被告李永军一方使用了其中的600万左右,这种做法显然违法违纪。
无独有偶,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厅厅长李双全,在明知还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冻结了建设银行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储蓄所李永军账户700万元赃款的情况下,竟以保证金名义将这笔赃款划拨至忻州法院账户内,再将700万退给了被告李永军。
张、郭、李三位法官身为法律的守护与执行者,必然比群众更加精通法律,更应以身作则、严格依照程序办案。但是他们偏要违规操作、知法犯法。用司法手段帮助李永军转移赃款已严重侵害受害者作为中国公民合法享有的权益!我们不禁要问:法官们为什么要执意解冻巨额赃款?赃款对李永军脱罪起到什么作用?它又流入谁的腰包?事实胜于雄辩,无论几位法官如何解释,都掩盖不了他们亵渎法律、违规办案的真实情况。
据悉,2011年9月山西高院刑二厅将李案发还后,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但在补充侦查还没结果时,忻州市中级法院就开庭审理。更加匪夷所思的是,在中院开庭审理期间,忻州市检察院将李案撤诉、对李永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如此办案过程与结果让人义愤填膺。为什么相同的法院和检察院,在相同证据前提下,一审判了李永军无期徒刑,两年后却对其无罪撤诉?
孔子有云:“正人必先正己,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请上级查清上千万赃款违规解冻的真相,严查相关违法乱纪官员,保证司法公正,依照证据和客观事实对李永军案定罪量刑,捍卫政府公信力,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举报人:王海刚
举报电话:13269753543
举报时间:2014/06/09
一审宣判后,李永军提起上诉,李的家属有意结识了位高权重的山西省高院人民法院领导、刑事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张继荣。随后,刑二厅于2011年9月作出将本案发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
2008年李永军案发时,公安机关即将李永军秘密转移到中国银行河南安阳安钢支行的河南省安阳市安剑经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的1600万元左右赃款冻结。但在2011年,被告李永军还被羁押的案件补侦期间,张继荣便指使属下、李案的主办法官、省高院刑二厅郭宁将公安冻结的这1600万赃款在没有通知李案受害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并允许被告李永军一方使用了其中的600万左右,这种做法显然违法违纪。
无独有偶,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厅厅长李双全,在明知还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冻结了建设银行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储蓄所李永军账户700万元赃款的情况下,竟以保证金名义将这笔赃款划拨至忻州法院账户内,再将700万退给了被告李永军。
张、郭、李三位法官身为法律的守护与执行者,必然比群众更加精通法律,更应以身作则、严格依照程序办案。但是他们偏要违规操作、知法犯法。用司法手段帮助李永军转移赃款已严重侵害受害者作为中国公民合法享有的权益!我们不禁要问:法官们为什么要执意解冻巨额赃款?赃款对李永军脱罪起到什么作用?它又流入谁的腰包?事实胜于雄辩,无论几位法官如何解释,都掩盖不了他们亵渎法律、违规办案的真实情况。
据悉,2011年9月山西高院刑二厅将李案发还后,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但在补充侦查还没结果时,忻州市中级法院就开庭审理。更加匪夷所思的是,在中院开庭审理期间,忻州市检察院将李案撤诉、对李永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如此办案过程与结果让人义愤填膺。为什么相同的法院和检察院,在相同证据前提下,一审判了李永军无期徒刑,两年后却对其无罪撤诉?
孔子有云:“正人必先正己,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请上级查清上千万赃款违规解冻的真相,严查相关违法乱纪官员,保证司法公正,依照证据和客观事实对李永军案定罪量刑,捍卫政府公信力,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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