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原来可以如此强盗.法律原来可以如此儿戏
诈骗原来可以如此强盗.法律原来可以如此儿戏
2013年8月2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发生了一桩高达3.69亿元的重大金融诈 骗 案,被骗企业涉及江苏,浙江,湖南,河南,河北,贵州,四川,重庆等八大省市,共计有二万余从业人员受到此事牵连,面临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的危险,其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无法估算。
记者从八家企业及其委托的律师处了解到,案 件的详细内容如下:2013年8月21日,涉案的八家企事业单位将3.69亿元的票 据委托给与广东河源农商行有着多年业务合作关系的郭 国 峰办 理贴现。但此人将企业票 据贴现后,并没有按照规定将款对等的汇付给八家企事业单位,而是把款全部汇入苏州农行甪直支行苏州市冬子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 司。法人:朱卫兵。8月22日,八家企业发现钱未到账,怀疑可能被诈骗后立刻到苏州市公 安局吴中区分局报案,吴中区分局受理并立案侦查,案 件编号:J3205 0602 1308 2200 001,但立案之后的侦查过程却处处存疑。原法人朱卫兵已变更为邹平华,吴中区分局先是对于案 件进展程度讳莫如深,企业曾多次派dai表到吴中区分局跟进询问案 件进展情况,但得到的回答总是:警 方一刻也没耽误,已经尽最大努力在追款,当事人对警 方的最大支持就是回去好好的等待,事到今日案 件仍未有明显的进展。
此案另一蹊跷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十分清楚警 方行动,更甚至于可以掌控事态发展。记者从多方了解到,案发前一天原法人朱卫兵已经委派另一个犯罪嫌疑人居国华前往澳 门做洗钱的准备,案发后原法人朱卫兵又派新法人邹平华去澳 门和犯罪嫌疑人居国华接头,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居国华曾给躲在澳 门的邹平华打电话让其隐藏好,告知公 安可能要去澳 门抓其,并让其拿笔记录被抓后怎么供述,以规避法律制裁。此处不禁要再一次发问:居国华为什么对公 安机关的行踪及下一步方案这么了解?
此案其他蹊跷之处还有很多,例如:
1.郭 国 锋有着多重身 份,多个名字和身 份 证,其在给企业办 理贴现前,明知苏州冬子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 司的原法人有挪用企业贴现款的意图,在该案 件的公 安卷中犯罪嫌疑人多次、多处明确交dai过曾经和其商议过挪用(诈骗)事项,公 安机关至今没有调查或询问过郭 国 峰,对郭 国 峰未采取任何的法律措施。
2.郭 国 峰提供给企业的凭证上,申请贴现人填写的开户行为:源城区河源农商行,而款却汇到了:苏州农行甪直支行,这是郭 国 峰有意在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机会?
3.郭 国 锋提供给企业的贴现凭证上加盖的广东河源农商行的“业务办讫”印鉴与广东河源农商行提供给警 方的贴现凭证上加盖的“业务办讫”印鉴不符,笔迹不同,开户行和帐号不同,是谁造假,还是合谋?
4.公 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每次询问,基本上都是一个固定模式,都是同样的问题,没有实质性的关键性的问题询问,是没有办案手段,还是故意避重就轻?
5.2014年7月初,企业委托律师前去苏州检 察 院了解情况,被告知此案已退回吴中区检 察 院,由吴中区检 察 院提起公诉,办 理此案。律师又赶到吴中区检 察 院了解情况,证实了本案由吴中区检 察 院提起公诉,以职务侵占罪起诉。
6.纵观该案 件的发生、发展及审理该案 件机关级别的反复,很难让人依法去理解,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的交、退此案 件的审理级别,象征着对该案 件的定性问题同时也就意味着该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势必会出现天差地别!他们的犯罪过程和手段究竟更符合哪个刑种的犯罪要件?据调查犯罪嫌疑人朱卫兵与苏州市检 察 院某副检察长有着某种亲戚关系,难不成这3.69亿元案 件的背后还有什么见不得天日的故事或交易?
7.据受害人进一步对案 件的了解得知,该案 件的发生是必然的,因为这个诈骗团伙,其是有组织、有预 谋、有策划、有分工甚至是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的在实施犯罪。如此清晰的反映出的诈骗行为怎么能混搅同职务侵占的罪名?
除了上述几大疑点外,此案的一些其他信息也颇为耐人寻味。据悉企业在苦等侦查结果,苦苦期盼追回被骗款额时,因多次询问无果,于今年2月份再次派律师前去了解案 件进展情况,此时此案已由吴中区公 安分局移交吴中区检 察 院,吴中区检 察 院上交苏州市检 察 院,这预示着本案的侦查工作基本结束,可犯罪嫌疑人只抓获三人,其余很多重要的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时至今日该案尚有2亿多元不知去向。但案 件的侦查工作已经结束,意味着2亿元已几乎没有可能追回。在案 件移交吴中区检 察 院期间,企业曾委托律师对本案的侦破过程及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对一些异议问题以书面形式由企业dai表向苏州市检 察 院提出。却未能得到满意的和有实质内容的答复,至此,企业不得已走上了上 访之路。
4月22日,企业dai表一行9人来到江苏省人 民来访接待中心对本案进行上 访,接待他们的是省公 安厅的民警,他们被接访民警告知:你们回去吧,我们会督办的。然而,时间过去了两个月,却没有等来任何答复。无奈之下,企业又来到江苏省人 民来访接待中心询问情况,得到的口头答复是:
1.公 安机关办案有严格的程序,是以事实为依据,具体怎么办,调查谁,都属于机密,和你们的想法会有出入,不可能按照你们的想法去办案。
2.有什么情况可以向报案地的公 安机关反映,不要去公 安之外的其它部门,没用的。
3.此案已经走到诉讼阶段,案子已经移交检察机关,信 访部门无权过问。
换句话说,此案已经侦查结束,邹平华、朱卫兵、居国华等三人的诈 骗 案最终只能定义为职务侵占罪,最多只需要服刑几年就可以出狱,而2亿多元的款额更是无望追回。此案已经走到诉 讼阶段都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和目的,完全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实施犯罪前的设想去发展,事态的发展等一切均在犯罪嫌疑人掌控之中,甚至口供在实施犯罪前都已编排好。而该诈 骗 案,导致许多家庭和企业陷入困境,企业资金损失导致无法经营生产,拖欠工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甚至面临破产。八家企业将有二万余人面临失业,多少家庭将不得安宁,为此事奔波,劳心费神,以至被迫无奈,走上信 访之路。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人们想象,远远超出3.69亿元的概念。况且,此类案 件的发生呈上升趋势,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而记者在这里更想问的是:我们相信党,相信政 府,相信法律,但面对现实,我们很无力、无奈,如果司 法 部门无奈,法律无奈,我们的路在何方?社会危害如此巨大,涉案金额高达3.69亿的诈 骗 案如此判决的话是对法律的尊重还是严重践踏?难道法律就是儿戏,就是玩笑,可以任由犯罪嫌疑人“挑选”吗?
引申一步:法律要起到震慑犯罪,保护人 民群众财产利益的作用,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要重视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为广大人 民群众保驾护航,还人 民一个公平、公正、纯净的社会。
在此,我们要求坚决惩治罪犯,伸张正义,还本案以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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