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浙江温州:无地可耕的新川村农民即将无房可住!
[转载]浙江温州:无地可耕的新川村农民即将无房可住!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为了交通方便,超前集约化利用土地,全村拆 迁集 聚,在永强大道两旁建设新村,崭新的高楼在永强范围乃至整个温州农村,建设质量都是数一数二的,没有必要再次拆 迁进行所谓的集 聚改造。
2005年以来,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新川村几乎所有的良田被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征用,新川村农民无地可耕。村民只好利用建在永强大道两旁的新居门面出租(当土地种),当前,所谓的集 聚,逼农民上楼,所谓“集约化”之后的土地,除了一部分用于修路之外,全部给开发商开发,多数村民失去门面出租收益,等于断了生活来源,无地可耕的农民即将断绝生活来源无房可住!
我们把已经掌握的资料交资深土地学者、法律专家研读,他们依据法律给出的答案是:
少批多占,看中的是临街门面效益,严重的与民争 利。政府造 假上 报76亩水田和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实际需要改造部分占土地也就20多亩,其余,都将要搞房地产开发。那么,被拆 迁的村民失去了靠永强大道的临街门面,失去出租收益,一旦全村被拆 迁,全部村民进小区、上高楼,也就永远失去了临街门面,失去了生计。
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新川村村民要求对拟征新川大道拆 迁安 置工程和新川大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答复》属于违 法行为,剥 夺村民听证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 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 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 地农民;对拟 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 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明确指出“农户”,而并不只是村集体。《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条,也没有限制农民听证权的规定。
三、天河街道办事处越 权与新川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是无效行为。《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规定:“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协议书中没有征地批复,也就是没有法律依据。
四、村民的宅基地不是“国有土地”。未经村民同意,违 法变更,目的在规避“农转用”审批,在查看相关档案的时候,新川村村民看到了一份《城市拆 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细表》,新川村村民的住宅全部在被收回之列,实际上在“温土技资字【2013】5012号”文件中,土地部门明确指出:“征收你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川村的村民这才如梦初醒:我们的宅基地即将被拆迁、收回。
五、政府造 假,证 据确 凿。在调阅新川村征地的档案时,村民发现,土地局早在2003年征地时就把村民的另一个“会议签到表”去掉题头,移到征地同意的确认文件上来,下骗失地农民,上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村民们有理由怀疑:这次拆·迁,政 府又在耍滑 头,做手 脚。
图一:造假文件复印时露出明显破绽。
图二:被骗的村民代表再次签名证明“原会议纪要”造假
再好的补偿也无法医治失去家园的痛苦,待到无家可归的时候,那些持观望态度的村民才知道维 权、抗争,恐怕悔之晚矣!
2005年以来,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新川村几乎所有的良田被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征用,新川村农民无地可耕。村民只好利用建在永强大道两旁的新居门面出租(当土地种),当前,所谓的集 聚,逼农民上楼,所谓“集约化”之后的土地,除了一部分用于修路之外,全部给开发商开发,多数村民失去门面出租收益,等于断了生活来源,无地可耕的农民即将断绝生活来源无房可住!
我们把已经掌握的资料交资深土地学者、法律专家研读,他们依据法律给出的答案是:
少批多占,看中的是临街门面效益,严重的与民争 利。政府造 假上 报76亩水田和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实际需要改造部分占土地也就20多亩,其余,都将要搞房地产开发。那么,被拆 迁的村民失去了靠永强大道的临街门面,失去出租收益,一旦全村被拆 迁,全部村民进小区、上高楼,也就永远失去了临街门面,失去了生计。
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新川村村民要求对拟征新川大道拆 迁安 置工程和新川大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答复》属于违 法行为,剥 夺村民听证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 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 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 地农民;对拟 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 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明确指出“农户”,而并不只是村集体。《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条,也没有限制农民听证权的规定。
三、天河街道办事处越 权与新川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是无效行为。《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规定:“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协议书中没有征地批复,也就是没有法律依据。
四、村民的宅基地不是“国有土地”。未经村民同意,违 法变更,目的在规避“农转用”审批,在查看相关档案的时候,新川村村民看到了一份《城市拆 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细表》,新川村村民的住宅全部在被收回之列,实际上在“温土技资字【2013】5012号”文件中,土地部门明确指出:“征收你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川村的村民这才如梦初醒:我们的宅基地即将被拆迁、收回。
五、政府造 假,证 据确 凿。在调阅新川村征地的档案时,村民发现,土地局早在2003年征地时就把村民的另一个“会议签到表”去掉题头,移到征地同意的确认文件上来,下骗失地农民,上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村民们有理由怀疑:这次拆·迁,政 府又在耍滑 头,做手 脚。
图一:造假文件复印时露出明显破绽。
图二:被骗的村民代表再次签名证明“原会议纪要”造假
再好的补偿也无法医治失去家园的痛苦,待到无家可归的时候,那些持观望态度的村民才知道维 权、抗争,恐怕悔之晚矣!
梅怡- 帖子数 : 1487
注册日期 : 12-07-24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